【申上訴被拒】涉串謀詐騙證監判囚 張震遠申上訴許可被拒續服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2/16 16:40

最後更新: 2022/02/16 16: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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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張震遠。(資料圖片)

前行政會議成員兼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,涉串謀商交所時任財務總監瞞騙證監會,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,被判監4年。張早前向高等法院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,上訴庭今(16日)頒下書面判決,拒絕受理申請。仍在服刑中的張今被押解到庭聽取判決後,張聞判後表現平靜,續還押服刑。

現年62歲的上訴人張震遠,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1項串謀詐騙罪及1項欺詐罪成,於2020年7月被判監4年,禁止擔任公司董事5年。張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,上訴庭副庭長今午庭上指出,上訴理據基本上關乎事實裁決,惟當中沒有任何合理上訴理據,故拒絕受理其申請,並頒下書面判決。副庭長向張表示,相信其代表律師會建議他下一步將如何處理。

上訴庭於判詞中指出,上訴一方質疑以污點證人身分作供的同案被告蔡達英(52歲)之證供矛盾及混淆,未能確立與上訴人之串謀行為。上訴庭則認為,從的蔡曾供稱他是基於上訴人指示才作出隱瞞行為,原審法官裁決時亦已作出有關分析。

至於蔡的證供與跟證監會會面記錄有出入,上訴庭指法官裁決時已提及證人作供時或有遺忘,惟經過覆檢有關電郵或文件後便喚起記憶,最終原審法官亦接納蔡之證供。上訴庭分析原審法官裁決後,認為上訴一方指法官所作結論錯誤之理據並沒有合理爭議點。

上訴一方質疑原審法官削弱其中1名證人證供時,惟上訴庭認為上訴一方並非投訴原審法官誤解有關證供,而是她的處理方法。原審法官最終沒有依頼該證人證供,而是依頼整個貸款協議條款,最終亦不相信上訴人說法。上訴庭審視原審法官之分析及評估證供後,認為上訴一方沒有合理爭辯之處,故拒絕受理申請。

上訴庭最後於判詞中提醒,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更新上訴許可,惟法庭有權就申請作出扣時決定,即上訴人屆時若被駁回申請的話,將被扣取部份已服刑時間。

事發於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17日期間,串謀詐騙罪指張及蔡串謀詐騙證監會,即隱瞞商交所財務的重要資料,及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財務狀況,使證監會沒有撤回商交所的自動化交易服務認可。欺詐罪則指張向吳海璇虛假地表示,新效控股有限公司的整體持股並未抵押予其他人,意圖詐騙而誘使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交出3,00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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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